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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两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9-25 23:39:52      字号:T|T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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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东营市两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营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市直相

  关部门、单位:

  《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9〕11号)将于2024年9月29日到期,新管理办法尚在修订完善中。为做好政策衔接,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就我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东营市主城区(包括东营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主城区范围的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分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变(住宅类按255元/平方米收取,公共建筑类按315元/平方米收取,工业厂房类按170元/平方米收取)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在竣工验收前缴纳其余的50%

  三、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减免范围按鲁财税〔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河口区、广饶县、利津县、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

  东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印发


【责任编辑:sysmanager】 Tags: 东营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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