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房产税试点引弓待发。笔者认为,当前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卖方市场,再加上随着房屋租赁价格的不断回升,房产税征收的比例非常容易被投资收益所弥补。因此,房产税改革只是在税制上进行的完善,在抑制不合理需求以及调节房价方面的效果不应寄予过多的期望。
建立“普遍征收,免征部分返还”的征收机制。从国际经验看,房产税是以房地产为课征对象,以课征时点计税对象评估值为计税依据,对房地产保有期间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凡是“拥有”房地产的人,都有按照不动产的评估价值纳税的义务,因此,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居民收入水平,再加上这项改革情况复杂,影响面大,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
至于免征条件的设定是较为复杂的工作,应本着住房套数和面积兼顾的原则,免征套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重点征收第三套以上住房的房产税,另外在每套住房面积上也要有一定的约束。总之,在现阶段,免征的基本思路是,对普通居民自有居住用房产少量征税或者不缴税,而针对豪华住宅、多套房产、投机客购买的房产是主要征税对象。然而,这套免征办法的前提是可以清楚地甄别出投机客、多套房产持有者与只有一套房产的普通居民。因此,笔者建议,当前采取“普遍征收-免征部分返还”的模式,并且根据家庭所在地区情况制定统一的免征返还标准。这一方面能够保障税收收入,另一方面能更好地与未来普遍征税的制度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