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
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