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回复:“物业将针对出租停车位单独设立台账,在扣除相应管理费后仍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这笔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支出,并让无论有没有租到停车位的业主都得到实质性受益。”
9月7日,针对物业公司的这份答复,多位业主向本报表示仍然存在疑问。17号楼的郭先生表示,物业于9月6日给出的答复与8月19日初公布的《停车位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存在矛盾。“征求意见稿认为出租的377个停车位属于共有停车位,新回复却说这些停车位不再是业主共有,而属于开发商所有。两次公告的说法不一样。”另一位业主任女士(化名)则表示,当时与开发商所签合同中只提到“地下车库和地上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她认为当时没有编号的地上停车位跟“地上车库”不是一个概念。另外,任女士质疑,如果地上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为什么物业答复中提出“让无论有没有租到停车位的业主都得到实质性受益”呢?
多位业主认为,应当搁置停车位出租,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后再进行推进。对此物业公司则表示,针对停车位租赁年限和收费标准,将在9月15日之前接受业主的书面建议,终公布《停车位管理分配方案(定稿)》。
记者咨询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地上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收费应经过业主同意。”不过,按照律师说法,关于该小区地上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存在一定争议,需要根据规划图纸、合同及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0546房产网(东营房产网):社区停车位属于公共产权,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业主享受到实质性的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