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上旬,南京市民胡先生在网上看到某房屋中介挂出了一套房子,位置不错,总价154万,感觉非常心动,便通过中介约了房主看房。看完房后,胡先生更加满意,便与房主刘先生及某中介公司签了一份房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54万元,胡先生当天先付定金8万元,余款分阶段支付,6月30日前交房。
不想,到了5月20日,刘先生却打电话给胡先生说,房子不卖了,原因是自己的房子成了某名校的学区房,要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孩子上学用。胡先生表示,如果刘先生不愿卖房,那只能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刘先生则表示,按道理虽应如此,但16万实在太高,让胡先生少要点,但胡先生坚决不同意。
随后,胡先生将刘先生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及利息损失,并赔偿胡先生在外租房的费用6000元、2013年5月至7月房价上涨给胡先生造成的买房损失25600元。
庭审中,刘先生说,在和胡先生签协议第二天,就在报纸上看到消息,说自家房子学区所在的某小学,可能与区里一所名校合并,可能会对房价产生影响,所以他在5月20日口头告知胡先生不再履行合同,但5月26日他又准备继续履行合同了,因中介公司关门而未果。
刘先生认为,按合同约定,胡先生应于5月26日支付一笔房款,但胡先生却在5月22日就到法院起诉了,是胡先生提前起诉才导致合同终止的,所以是胡先生违约,8万元定金不应退还胡先生。“我说房子不想卖了只是口头说说的,不算数,不能凭这个就说我违约。”
法院审理发现,刘先生不光是口头说说,而且有实际行动。5月20日,刘先生打电话给胡先生表示不想卖房的当天,他又在“365地产家居网”发布了一条新的售房信息,售价比卖给胡先生的多了二十几万。对此,刘先生解释称,因胡先生在电话中说要起诉他,所以他要重新出售房子。
而对于刘先生的说法,胡先生表示不认可,他说,从5月20日之后,刘先生从未向自己表达过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而刘先生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在5月26日准备继续履行合同。
因胡先生、刘先生一致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法院判决刘先生双倍返还胡先生定金16万元。
刘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胡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在5月26日付款,在5月22日就起诉,目的是通过提前起诉掩盖不想付款的目的,想骗取定金,请求驳回胡先生的诉请。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46房产网(东营房产网):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先生选择起诉是他行使权利的正当方式,并不意味着胡先生要终止履行合同,刘先生以此认为胡先生违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