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和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能干什么”。《办法》总结了实践中常见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对其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如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赚取差价,不得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事项。这样的规定,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更有针对性。
3. 部门规章力度有限 期待高阶法律出台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还将继续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指导各地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将机构备案管理与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落实结合起来。同时将发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大纲》,推行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考试,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此外,还将大力推进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推广一些城市网上管理和服务系统建设的成功经验,推动各地市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与信用档案、登记信息查询、网上签约、房屋登记的联动管理,做到房地产经纪管理与房地产交易管理有机衔接。
同时,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现场巡检、投诉受理、合同抽查等方式,加大对不规范行为的查处,根据情节由相关部门对违规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并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资格准入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力度仍然有限。要真正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还有待于更高层次的立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这位负责人表示。
房地产经纪违规操作案例(链接)
案例一:阴阳合同
先生在石家庄市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签合同时,有三份合同放在先生面前。份,在房屋中介的操作下,他和卖家依据谈妥的40万元价格签订了买卖合同。第二份,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先生是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房,中介劝说他签订了一份成交价格为44万元的买卖合同,理由是向银行申请贷款就可以多贷些钱。第三份合同用来登记备案和缴税,成交价格被写成36万元,这样就能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案例二:吃差价
不久前,刘女士为换套大房子,找到一家中介公司登记卖房并协商卖价150万元。由于买房时急需资金,刘女士答应了中介公司提出的预付现金收房,即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卖房包销协议后,把房产证交给中介,先预支40%的房屋订金,剩余房款待两个月房子卖出后再另行支付。
不到两个月,中介公司告诉刘女士,那套房屋已经卖掉,要她来取剩余的款项。取款的时候,中介颇为“体贴”地让刘女士与他们再签订一份《全权委托公证》协议,这样不用刘女士再舟车劳顿,代其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刘女士答应了中介的建议,并取走剩余款项。后来在一次与朋友的聚餐中谈及此事,而刚巧这位朋友的亲戚正是通过那家中介买了刘女士的那套房子,房子的成交价竟然达到180万元。
案例三:挪用交易金
家住上海的林先生准备将自己原来居住的房子卖掉,重新购买大房。今年1月中旬,他来到某房产中介公司登记卖房。几天后,中介公司业务员打电话告之,一位叫周某的买主看中了他的房子。1月底,林某、周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周某以139.6万元价格购买林某住房,房款三次付清。其中123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由于中介公司协助周某办理银行贷款,中介公司答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这部分房款付给林某。
十几天后,林某来到中介公司提款时却提不出钱。他发现中介公司利用买卖双方买卖房子的房款在公司账户上有十多天的滞留时间,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其他交易。中介公司还采取用后收的房款填补、偿付前面的资金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隐瞒。由于无法及时拿到房款,林先生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解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内容公示
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