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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 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

时间:2011-08-13 11:26:29      字号:T|T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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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12日)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高人民法院昨天(12日)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以及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补偿。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孙军工: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解释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都出资的,除另有约定外,视为夫妻共有。孙军工说:

  孙军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依据司法解释,一方瞒着另一方将共有房产出卖,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要求收回,法院将不予支持。高法民事审判庭庭长杜万华:

  杜万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司法解释,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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