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打算通过办理委托公证逃避税收,买一套称心如意的房子,结果卖家不但不配合办理委托公证,还要求加价。上虞的贾女士终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去年12月9日,贾女士在一家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中了一套房子。经协商,与卖方以55万元达成交易,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
因为这套房子属于5年内买卖交易,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缴纳一笔税款。为了逃税,贾女士与卖方商量先做委托公证,等5年到了再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双方在买卖协议中约定,等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第二次房款时,中介公司协助买卖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委托公证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当日,贾女士支付了2万元定金。之后,贾女士又来到中介公司想要支付余款,却被卖方告知,房子必须马上过户,如果去做委托公证的话必须加价。
已经交了定金,房子仍旧不属于自己,贾女士将卖方告上了法庭。终,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卖方返还贾女士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在大多数情况下,持委托公证书出售房屋的出价都比较低,而且不少买家都错误地认为有了它就相当于有房产证,所以在二手房买卖中办理委托公证的情况十分普遍。”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自从国家出台购买住房不足5年交易的需全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后,有些市民开始尝试办委托公证、合同约定满5年再过户等办法以逃避税收,引发了不少经济纠纷。
0546房产网(东营房产网)提示: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