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先生家中因为雨水倒灌导致房屋浸水,其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这起因暴雨造成的财产损失,开发商、物管公司是否该分担赔偿?记者昨日从中山市第二法院获悉了该案件的处理情况。
家被淹业主状告物管公司和开发商
2004年,古镇的欧阳先生在该镇某大型楼盘买了一套商品房,位置在四楼。今年4月16日,古镇经历了一场特大暴雨,当日欧阳先生并未在该房屋居住,暴雨过后,物管公司通知欧阳先生回房屋查看漏水情况,欧阳先生于两天后赶回,发现其房屋出现了大面积浸水,木地板和大量家私被淹。
为此,今年6月,欧阳先生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物管公司、开发商连带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4万元,并立即对下水道进行整改。
庭审过程中,物管公司、开发商均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责任。
开发商被判不担责
法院认为,原告、开发商、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下水道堵塞的原因均不清楚,即不排除原告四楼阳台的垃圾导致下水道堵塞的可能性。
涉案房屋的屋顶即天面虽属于公共部位,但没有公共的楼梯可以上去,必须经原告房屋的四楼阳台搭梯子才能上去,即物业公司若需要对涉案房屋的屋顶进行定期维护及养护须与欧阳先生配合方能完成。
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主动履行对共用屋顶进行定期维护、养护、管理的义务,而欧阳先生也没有主动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对共用屋顶进行定期维护养护的义务,且暴雨当日原告的房屋没有人居住,经物管通知无人赶回,无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这也是导致涉案房屋产生损失的原因之一。因此,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物管公司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开发商对涉案房屋不承担物业管理义务,原告也未提交依据证明开发商对原告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终认定,欧阳先生的总损失为30971元,判决被告物管公司赔偿欧阳先生9291.3元。